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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1
治理結構已經改變——但會員未看到表決
理事會組成與守護職責已經改變,但會員未看到經會員核准、足以說明新結構的章程修訂或表決。
- IAF 章程描述的理事會由民選幹部、區域代表及策略倡議職責組成。
- 若干關鍵專業與職務守護角色,已不再出現在現行理事會與選舉架構中。
- 會員未看到由會員核准、授權這項結構改變的章程修訂或表決。
為什麼重要
理事會組成的改變不只是行政更新,而是憲制治理問題。
下一步
打開相關證據區域,查看紀錄、我們的觀察,以及仍需回答的問題。
查看相關證據 →五項事實
沿著五項事實往下讀,查看證據,再自行判斷。它們共同呈現一條從會員授權、專業守護,到評審權責、參與與治理回應的連續脈絡。
事實 1
理事會組成與守護職責已經改變,但會員未看到經會員核准、足以說明新結構的章程修訂或表決。
理事會組成的改變不只是行政更新,而是憲制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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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關證據 →事實 2
隨著更多方向與執行移入 ED/全球辦公室架構,專業發展與認證守護失去了清楚可見的理事會層級與資深實務者權責。
行政可以支援專業認證,但不等同於對認證的專業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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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關證據 →事實 3
專業評審可以觀察並提出建議;最終核准權現在由 ED 掌握。
誰擁有最終專業權責,決定誰有資格評審他人?可以被推翻的專業判斷,只是諮詢意見,不是最終專業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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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關證據 →事實 4
重大問題與要求取得的材料尚未解決前,評審已被要求表明是否對齊、是否準備好,以及是否願意繼續。
參與不應要求過早對齊。完成問卷不自動等於認同;未完成問卷也不自動等於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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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相關證據 →事實 5
專業權責與理事會守護的問題,被轉回會員正在質疑其權責的同一套營運架構。
當關切屬於治理層次,把它轉回營運管道並沒有回答問題。我們不只是評審,也是 IAF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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